(2016)皖1622民初4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景银与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银,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166-1号原告:李景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银诉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银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银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