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1585号原告: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国营渠黎华侨林场,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689190302。法定代表人:涂南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七路与二级公路旁,社会信用代码:450127200000253。法定代表人:梁桂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凯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南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28元(计算办法:按年利率7.8%自2013年1月24日计至起诉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造纸化学品剥离剂1吨,价格为12800元。双方当时约定为货到付款,但被告不顾商业信誉,货款一直拖欠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上门和电话催讨无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桂攀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一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送货单》一份,证明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处并由被告仓库保管员签字验收;2.《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产品的销售发票(含税);3.《桂林银行贷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成本。被告桂攀公司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被告经公司采购部经理李剑辉与原告联系,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造纸化学品剥离剂1000公斤,单价为12元/公斤,共计12000元。同月24日,原告按约将剥离剂1000公斤送到被告公司,并由公司仓库管理员唐红梅验收。被告使用完货物后未将空桶退还原告,后经双方进行协商由被告折款800元。同年3月13日,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数额为12800元的销售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由于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应在接收货物的同时支付,但其至今一直拖欠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128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何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2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28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常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颜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