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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临安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临安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中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安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镇桃源村外桃10号。法定代表人梁文阁,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新中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安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4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板桥项目除尘器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选择临安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新中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