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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与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337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青檀南路18号。主要负责人:孙红宝,经理。被告: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伏城乡码头村244省道246公里处路东。经营者:韩邦函。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石油分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收回加油站经营权的通知》无效;2、继续履行《加油站租赁合同》。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伏城乡码头村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用途为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原告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租赁期共计15年,从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租金一年一付,现金或支票支付,被告收取租金前,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缴凭证,无合法收款凭证的,原告可以拒付租金。2016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收回加油站经营权的通知》,以原告没有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枣庄市山亭区。且本案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5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加油站租赁合同》。该合同第22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因本案乙方即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据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鑫源加油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泽法审判员 吴士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