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志书与胡志冲、胡志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书,胡志冲,胡志刚,胡志芬,胡志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534号原告:胡志书,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胡志冲,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胡莉(系被告胡志冲女儿),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胡志刚,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胡志芬,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胡志武,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胡志书与被告胡志冲、胡志刚、胡志芬、胡志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胡志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志书负担。审 判 长 金 莎人民陪审员 张光荣人民陪审员 胡巧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冬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