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志书与胡志冲、胡志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书,胡志冲,胡志刚,胡志芬,胡志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534号原告:胡志书,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胡志冲,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胡莉(系被告胡志冲女儿),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胡志刚,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胡志芬,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胡志武,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胡志书与被告胡志冲、胡志刚、胡志芬、胡志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胡志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志书负担。审 判 长  金 莎人民陪审员  张光荣人民陪审员  胡巧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冬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