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志峰与李洪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峰,李洪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8民初564号原告杨志峰,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杨博,系原告杨志峰之子,职工,住吴桥县,被告李洪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吴桥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原告杨志峰与被告李洪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峰的委托代理人杨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涛、华泰沧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峰诉称,2015年12月24日11时3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吴桥县县城区域钱塘江路与太行道交叉口,与被告李洪涛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原告杨志峰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原告被送往吴桥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告李洪涛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泰沧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因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约10000元,并以最后鉴定结论为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1594.44元。原告杨志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2、提交冀J×××××号车行驶证、被告李洪涛的驾驶证一份;3、提交冀J×××××保单一份;4、提交吴桥县人民医院药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各一份;5、提交鉴定报告一份,鉴定费票据二份,原告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及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各一份。被告李洪涛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华泰沧州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11时3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吴桥县县城区域钱塘江路与太行道交叉口,与被告李洪涛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原告杨志峰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已被双方自行撤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冀J×××××在被告华泰沧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入住吴桥县人民医院,住院36天,于2016年1月29日出院,花费药费6954.4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峰向本院申请对其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误工期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5月12日,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2016)临鉴字第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杨志峰,评定:误工期10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护理人数:一人护理。该鉴定机构收取原告鉴定费680元。原告的护理人员为陈学虎。原告杨志峰和护理人员陈学虎的工作单位为吴桥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到庭人员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李洪涛驾驶的机动车辆与原告杨志峰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因双方自行撤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本院依法酌定原被告各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李洪涛承担50%的事故责任,原告应承担50%的事故责任。冀J×××××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各一份,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志峰就在吴桥县人民医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且与相应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告所花医药费确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之损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日计算36日,合理合法,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2016)临鉴字第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杨志峰的伤情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定,程序合法,故对原告杨志峰依据鉴定报告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护理人数等事项予以支持。原告依据鉴定报告主张营养费按照30元/日计算60日,共计1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事故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116元计算误工费,期限为100日,原告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情况,但可以参照其工作单位的经营范围所属的加工制造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因该行业标准高于其主张的工资情况,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11600元,护理人员陈学虎按照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情况,但可以参照其工作单位的经营范围所属的加工制造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护理费,因该行业标准高于其主张的工资情况,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96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680元,系为查明原告人身损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志峰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6954.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3、营养费1800元;4、护理费6960元;5、误工费11600元;6、鉴定费680元,共计31594.44元。原告杨志峰的损失应由交强险医疗项下的费用包括:医疗费695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1800元=12354.44元;应在伤残限额项下的费用包括:护理费6960元+误工费11600元+鉴定费680元=19240元。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华泰沧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9240元,超出交强险的2354.44元部分,由被告李洪涛承担50%,即117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冀J×××××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志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240元;二、被告李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杨志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7元;三、驳回原告杨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杨志峰承担1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530元,由被告李洪涛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璇璇人民陪审员 贾秀玲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健附:上诉(直接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缴纳至中院立案庭0317-2204046)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银行账户:50×××85。(附言注明原审法院、案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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