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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催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大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催27号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062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E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U6R5J。法定代表人:孙大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900051)2078171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智捷节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华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