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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商业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金阁楼KTV路段时,碰撞到停在路旁由姚成功驾驶的闽D×××××警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陈某被送医救治,后民警至医院对其抽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春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