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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美生、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美生,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邱美生,男,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825582-7。法定代表人李菊香。申请执行人邱美生与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美生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支付货款61500元,案件受理费1338元,申请执行费8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美生以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美生以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大华绣衣厂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