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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维雅、王传军等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雅,王传军,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917号原告:郭维雅,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传军,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郭维雅丈夫。被告: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盛继伦,该院院长。原告郭维雅、王传军诉被告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维雅、王传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雅、王传军撤回对被告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郭维雅、王传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