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代理检察员万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购置牌桌、扑克、筹码等赌具置于其租赁的本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C馆605室内,先后七次召集、组织周某、赵某、万某等人利用上述赌具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胡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收取“抽水”(按参赌人员下注的金额及输赢的结果以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9500元,另雇佣彭某、刘某乙作为服务人员,负责打扫房间、买饭、买水、买烟及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发牌、整理、摆放、统计筹码。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及周某等参赌人员,依法收缴并扣押德州扑克桌子一张、筹码一副、账本一册及扑克牌两副。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因聚众赌博、彭某、刘某乙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购买赌具、租赁场所多次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七次提供其租赁的本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C馆605室及牌桌、扑克、筹码等赌具给周某、赵某、万某等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9500元并负责日常管理,另雇佣彭某、刘某乙作为服务人员,负责打扫房间、买饭、买水、买烟及在赌博过程中发牌、整理和统计筹码。2015年12月15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赶至上述赌博场所将被告人胡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抓获归案,并在该赌博场所依法扣押黑色笔记本(账本)1本、德州扑克桌子1张、扑克牌2副、筹码1副。2015年12月16日,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彭某、刘某乙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特征。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黑色笔记本(账本)。证明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C馆605室进行搜查,在该处所扣押并收缴了黑色笔记本(账本)1本、德州扑克桌子1张、扑克牌2副、筹码1副。4、房地产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租赁了本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C馆605室,租期为一年。5、证人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彭某、刘某乙、熊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赌博场及赌具,组织人员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C馆605室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按参赌人员下注的金额及输赢结果以一定比例收取“抽水”;刘某乙及彭某系被告人胡某某聘请的服务人员,负责打扫房间、买饭、买水、买烟及在赌博过程中发牌、整理和统计筹码;2015年12月15日在上述赌博场所参与赌博的人员有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周某、赵某、万某、黄某、魏某、刘某甲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彭某、刘某乙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多人赌博提供场所及服务,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9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妍人民陪审员 朱 凯人民陪审员 丁仲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