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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美芹与龚维斌、龚维青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芹,龚维斌,龚维青,张培清,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2689号原告沈美芹,女,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含劼,盘县火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28。被告龚维斌,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龚维青,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张培清,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310322424。第三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注册号520200000029354。法定代表人张培清,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均红,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沈美琴诉被告龚维斌、龚维青、张培清及第三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耿爱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封舟文、人民陪审员唐明英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房屋门面及商场的所有权人系第三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以三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以三被告作为义务主体请求三被告在第三人股份向下的门面及商场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争议房屋门面及商场系第三人所有,三被告对门面商场并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原告以三被告作为义务主体提出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爱敏审 判 员  封舟文人民陪审员  唐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兴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