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晓林与深圳华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林,深圳市华普诺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32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林,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普诺恒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1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190.77元(人民币,下同);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3374.57元。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用489.13元。但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8054.4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温展伦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