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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玲玉与刘航宇、王月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玲玉,刘航宇,王月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3562号原告:郝玲玉,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滦县,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刘航宇,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月茹,女,1985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刘航宇,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号。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玲玉与被告刘航宇、王月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玲玉、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航宇、王月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玲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5691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案外人姜浩驾驶原告郝玲玉所有的冀B×××××号轿车行驶至唐山市新华道与卫国路口时,与被告刘航宇驾驶京N×××××号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刘航宇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冀B×××××号轿车损失55064.6元、施救费200元、公估费16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郝玲玉诉至法院。被告刘航宇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王月茹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原告郝玲玉单方委托公估,不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确定冀B×××××号轿车估损金额为55064.6元,其中更换配件金额50270元、维修工时金额5800元,扣减残值1005.4元。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原告郝玲玉主张冀B×××××号轿车已进行修理,对此提交汽车配件发票1张、修理费发票1张、修理明细1张,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郝玲玉主张公估费1650元,对此提交发票1张;主张施救费200元,对此未提供证据。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表示不予承担公估费、施救费。本院认为,京N×××××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处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对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付。冀B×××××号轿车估损金额扣减残值过低,本院依据该车更换配件金额扣减15580元残值后,该车损失应为40490元。原告郝玲玉主张公估费,但系单方委托;主张施救费,但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郝玲玉的合理损失共计40490元,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38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N×××××号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郝玲玉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N×××××号轿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郝玲玉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8490元;三、被告刘航宇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王月茹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郝玲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郝玲玉负担17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