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桑花庆、陈家武民间借贷纠纷解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桑花庆,陈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91-2号原告:张素英,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花庆,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家武,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桑花庆、陈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桑花庆、陈家武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1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已依法对原告张素英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陈家武名下位于滁州市西大街95号3幢xxx室(权证号:皖(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及位于滁州市天乐小区三村86﹟(权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200106x**号、土地使用权证滁字第200106xxx号)房产各一套。本院认为:现因驳回原告张素英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故应对被查封的被告陈家武名下位于滁州市西大街95号3幢xxx室(权证号:皖(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及位于滁州市天乐小区三村86﹟(权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200106x**号、土地使用权证滁字第200106xxx号)房产各一套及原告张素英提供的作为担保的12万元现金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家武名下位于滁州市西大街95号3幢xxx室(权证号:皖(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及位于滁州市天乐小区三村86﹟(权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200106x**号、土地使用权证滁字第200106xxx号)房产各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张素英提供的作为担保的12万元现金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立才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