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惜情申请执行邹雄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惜情,邹雄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余惜情,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邓家巷6号,身份证号:362524199201150041。被执行人邹雄县,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胜利路66号,身份证号:362524198105200016。本院执行的余惜情申请执行邹雄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