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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惜情申请执行邹雄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惜情,邹雄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余惜情,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邓家巷6号,身份证号:362524199201150041。被执行人邹雄县,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胜利路66号,身份证号:362524198105200016。本院执行的余惜情申请执行邹雄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