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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飞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飞,赵井英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飞,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宁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学民,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井英,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住宁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30日经宁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飞、赵井英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6)内0429刑初1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飞、赵井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高飞见妻子手机有“老公想你了”的微信信息,便怀疑其妻子庞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以其妻子身份通过手机微信将宁城县农商银行大城子支行郭某某约到其家中后,被告人高飞与其母亲被告人赵井英对郭某某实施殴打,并向郭索要人民币50万元,因协商未果而报案。被告人高飞在取保候审期间,让赵井英以郭某某破坏其家庭、乱搞男女关系为由,向郭某某所在单位宁城县农商银行进行举报控告,并以此胁迫向郭某某索取人民币7.5万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记录、控告书、现场稽核谈话记录、微信内容照片、���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交易明细、诊断书、住院病历、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庞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飞、赵井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飞、赵井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飞、赵井英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飞、赵井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井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飞的赃款,应��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高飞、赵井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赵井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高飞的赃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高飞、赵井英不服,均提出上诉。高飞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威胁恐吓的行为,是郭某某主动要求调解的。控告是在正常行使控告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要求郭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财物有合理理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赵井英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实施胁迫行为,向郭某某所在单位检举是高飞的权利。郭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高飞的家庭,郭某某主动找人协调并愿意补偿高飞7.5万元,该7.5万元系对高飞的精神抚慰,高飞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接受该7.5万元不违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井英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高飞的孩子八岁,无人照顾,希望对其能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井英是为了帮助儿子维护家庭安宁和稳定,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控告是赵井英的权利。因此,赵井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本案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赵井英实施了威胁或胁迫行为。请求依法改判赵井英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郭某某向上诉人高飞的妻子庞某某发送了“老公想你了”的微信信息。上诉人高飞通过该信息,怀疑其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通过其妻子手机微信将郭某某约至家中。在上诉人高飞家中,高飞与其母亲上诉人赵井英对郭某某实施了殴打,并提出让郭某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因协商未果,后由孙某某报案,上诉人高飞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赵井英以郭某某破坏其家庭等为由,向郭某某所在单位宁城县农商银行进行举报控告,郭某某委托孙某某等人协调解决,上诉人高飞提出要补偿费,郭某某通过孙某某给付高飞人民币7.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2日,孙某某报警称郭某某在高飞家中,被高飞及其母亲赵井英打伤,以郭某某与高飞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郭某某索要现金五十万元。宁城县公安局于当日对高飞、赵井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立案侦查。2、接处警记录证实,宁城县公安局大城子派出所接到孙某某报警称郭某某在大城子镇瓦中村高飞家被人打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某某、高飞、高飞母亲、妻子等人在场,郭某某有伤。后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摄了地面血迹和高飞家门前土路痕迹,现场调取菜刀一把、高飞及庞某某手机两部。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微信���字叫“简单”。2015年5月21日晚上,他和网名叫“蒲公英”的女的(庞某某)聊天,她让他去她家。他到了这个女的家大门口发现她们家大门开着,屋里还亮着灯,他就进去了。进去以后走到院子中间位置,他觉得脑后被击打了一下,他一回身发现是一个男的(高飞),他往大门外跑,被这个男的抓住,这个男的一边打他一边喊他妈,老太太(赵井英)和这个男的一起把他推进屋里面去了,进屋以后这个男的就把门给关上了,他看见这个男的手里面拿着一把菜刀,后来他开窗户跑了,他们又把他抓住,把他拽进屋里。这个男的开始打电话叫人,方某某和老五罐(王某某)来了,他问老五罐怎么解决这事,老五罐说他们要50万,少了不干,他说那些钱肯定不出。老五罐给他朋友孙某某打电话,他们等着孙某某过来,孙某某去了一看就报警了。他脑袋后面有伤,手指头��割伤了,还有身上的挫伤。2015年5月29日,宁城县农商行的监事长毕某某打电话给他,说瓦中村村民高飞的家属来举报他生活作风问题,要求他写一个说明材料,他知道后就跟孙某某说了,孙某某说去处理。5月30日孙某某说给了高飞七万五千元,事情处理完了。他跟监事长汇报了处理结果,监事长告诉他举报材料已经撤销了。他是通过孙某某解决这个事的,孙某某出面找卢某某和老五罐当中间人找的高飞。结果是他不追究高飞及其母亲的相关法律责任,高飞及其家属将举报他的材料撤销。给高飞钱不是他自愿的,他害怕影响名誉,不给高飞钱,高飞家人就到县行告他。高飞告他的目的就是要钱,自从给了高飞钱,高飞没再告他。5、证人庞某某证言证实,她���高飞的妻子。2015年5月21日晚上,她困了就先睡了。不知道睡了多久,她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出去看见高飞和郭某某撕扯,她上去想把他俩分开,这时候赵井英也跑进她家院里,高飞他们把郭某某拽进屋,把屋里门插上了,郭某某打开窗户跳出去跑了,高飞和她婆婆又把郭某某拽到屋里。她是通过朋友请吃饭,与郭某某互相留了电话号,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就认识了。她的微信昵称是“蒲公英”,郭某某的微信昵称是“简单”,她和郭某某聊天一直用老公、老婆的称呼。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23时许,方某某电话说郭某某和高飞媳妇约会时被人给抓住了,让他去看看。他到场后看见屋里地上有很多血,郭某某坐在地上,身体靠着炕沿边待着,脑袋后面留了挺多血。郭某某让他想办法让他出去,他去问高飞怎么处理,高飞说怎么也得赔点钱,要50万,郭某某不同意。他把刘某某叫来,刘某某来了之后高飞还是说要50万,郭某某说要的太多。郭某某让他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去后就报警了。2015年五月节前七八天,郭某某委托孙某某与高飞家人调解此事。孙某某来让他帮着调解,他联系卢某某夫妇去他的棋牌室一起帮着调解。他给高飞打电话让高飞去他的棋牌室,高飞到后说他母亲要20万,他们又给高飞做工作,高飞降到15万,孙某某说钱多,高飞就说不要钱了,继续告郭某某,高飞就走了。孙某某让他和卢某某夫妇去高飞家与高飞和他母亲商量,高飞的母亲说不能少于7.5万,少了7.5万就去信用联社找领导告郭某某,他给孙某某打电话告知了这个结果,孙某某同意了。高飞和他母亲去邮局办了一张银行卡���孙某某叫人往高飞的卡上汇了7.5万元,高飞给孙某某写了一张收条。高飞和孙某某说这件事到此为止,他们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7、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10点40分许,高飞打电话叫他去他家。他到了高飞家后,看见高飞和赵井英在和郭某某撕扒,后来把郭某某拽到家里了。他进屋后,看见郭某某上身有很多被挠伤的地方,右胳膊有被挫破的地方,右手大拇指出血了,脑袋上有个口子。郭某某让他帮着处理这个事,高飞说要处理也行,得给50万,郭主任说50万是不可能的,万八千的还行,他看处理不了,就打电话把王某某叫去了,王某某又把村长刘某某也叫去,也没解决了。郭某某让他帮忙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后来郭某某的两个朋友来了���这两个人跟郭某某不知道说了什么后就出去上车了,不一会民警就到了。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上11点多,郭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出点事,让他去大城镇瓦中村高飞家。高飞让郭某某赔50万,郭某某不同意,后来他就报警了。过了七八天,郭某某说高飞上县行告状了,让他去找高飞调解调解掏点算了,他又找王某某、卢某某找的高飞,达成了协议,由郭某某赔偿高飞补偿费7.5万元,高飞给写了一张收条。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王某某在他的店内说郭某某让孙某某调解与高飞的事,让他给高飞打电话,他把高飞叫��其店内。他和王某某跟高飞说郭某某那边想调解,问高飞什么意见,高飞说他妈要20万,后来高飞说最少要15万。他和王某某开着车拉着高飞去王某某的棋牌室,孙某某在棋牌室,孙某某说给4万,高飞当时就来气了转身就走了,走的时候说钱不要了,就整郭某某了。孙某某让他和王某某帮着再调解调解。他和王某某到高飞家,与高飞及其母亲商量,高飞和他母亲说最少15万,他们做工作后,高飞和他母亲说最少7.5万,否则就不调解了。王某某给孙某某打了电话,高飞跟着他们去王某某棋牌室见的孙某某,孙某某把钱打到高飞的一张银行卡上了,高飞给写了一张收条。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上,王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去高飞家。他到高飞家后,看见地上有血渍,郭某某光着上身坐在炕沿边上,上身和头上许多血,郭某某让他帮着处理这个事。他和王某某、方某某去问高飞要多少钱,不知是高飞还是高飞母亲说要50万,郭某某说50万太多了。郭某某让王某某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去了后,他在院子站了会儿,就回家了。11、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宁城县农商银行的监事长,主管纪检稽查工作。2015年5月29日,大城子镇赵井英和高艳控告他们银行郭某某和高飞媳妇庞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问她们有什么诉求,她们意思就是想要点钱。12、控告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现���稽核谈话记录证实,2015年5月29日,赵井英向宁城县农商银行控告郭某某与庞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13、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2015年5月22日,宁城县公安局大城子派出所从扣押的庞某某手机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系庞某某与微信名称为“简单”的人的聊天内容。14、诊断书及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15、民事调解书证实,上诉人高飞与其妻子庞某某于2015年8月4日经调解离婚,孩子判由高飞抚养。16、上诉人高飞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高飞,卡号为×××的账户于2015年5月30日收到汇款人民币7.5万元。1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自愿赔付高飞7.5万元,并对其表示谅解,不追究高飞的刑事责任。18、户籍证明证实了上诉人高飞、赵井英的自然身份情况。19、上诉人高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他看见他媳妇庞某某手机亮了,他把她手机拿过来看是微信信息,他媳妇微信名叫“蒲公英”,有一个微信名“简单”的人给他媳妇微信发了一条消息说“老公想你呢”,他怀疑他媳妇和别的男的聊天,就用他媳妇手机回复了,他想用他媳妇微信把对方骗家来,在和对方聊着的过程中,他从炕上起来穿好衣服来到他家厨房靠东边的锅台旁,拿起一把菜刀,从屋里面出去躲在了他家正房前面的猪圈等着那个男的来,等着的时候他打电话让他妈赵井英过来。那个人进他家院子后,他抓住了那个男的。他俩撕扒的时候他妈来了,他和他妈一起跟这个男的撕扒,和他妈把这个男的拽到屋里面,后来这个男的跳窗户跑出去了,他手里拿着菜刀就和他妈追出去了,他去找的时候,给方某某打电话让方某某去。打完电话,他听他妈喊“人在这呢”,他就赶紧跑了过去,��踹了那个男的背部一脚,用拳头打了那个男的脑袋一下,他媳妇去拉他,他用手里菜刀刀背砍了那个男的的脑袋,那个男的脑袋流血了说不跑了,有事好商量,他们就把那个男的拽到他们住的屋里了。方某某来后说那个男的是郭某某,不行就协商协商。他说行,得让那个男的赔点钱。方某某和郭某某说几句话后和他说那个男的意思想掏个万八千的,他跟方某某说郭某某破坏了他家庭,就掏个万八千的不干,最少也得五十万。后来王某某、刘某某也来了,他们在中间协商,说给他打个条,他没同意。后来有两个从天义来的人,他俩跟郭某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随后警察就到了。2015年5月29日他母亲和妹妹去天义农商行找到监事长,将举报郭某某的材料交到监事长手里。5月30日,卢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他就去找卢某某。他到卢某某手机店后,王某某也在手机店门口��王某某说郭某某想私下解决这事,他说他们的底限是二十万,王某某说让他和家人再商量商量。他就回家和他母亲赵井英商量,他母亲说要20万,他自己做主把底线定在了15万元。商量完后他就去王某某的店里,当时店里有孙某某、卢某某和王某某,他进去后孙某某问他想要多少钱,他说15万。孙某某说给2万、3万的,我看孙某某不像来解决事的,他就走了。回家他跟他妈说了,他妈说3万、2万的犯不上要,接着告。他告诉王某某他们不同意私了了,王某某、卢某某夫妇就去他家找他去了,后来定的7.5万。孙某某让他把举报材料撤了,他给打钱。他把卡给了孙某某,孙某某拿着他的银行卡让别人转的账。他收到转账短信后,打电话给家里,告诉把举报材料撤销,他给孙某某打了个收条。20、上诉人赵井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5月21日晚上10点多,高飞给她打电话说家里进来人了,意思就是去家里找庞某某的陌生男人。她就赶紧往高飞家赶。她到场后和高飞一起将这个人(郭某某)抓住了,撕扒后把他拽进了她们屋里。后来那个男的从窗户跑了,她们又把他追了回来。她们问那个男的去她们家干什么,那个男的支支吾吾不说实话。方某某去后,那个男的跟方某某认识,让方某某看着办,一切听方某某的。她就去西屋待着去了,方某某和高飞说的啥她也不知道。后来方某某把一个叫“老五”(王某某)的人叫过来,“老五”说给调解,高飞也同意调解,“老五”又叫来了刘某某。他们说那个男的的意思是给两万块解决,她一听就来气了,她说不同意,除非给她五十万,要不鱼死网破。后来有两个人来找那两个男的,说几句��就走了,之后民警就来了。2015年5月29日,她和她儿子合计告发郭某某,他儿子写的控告材料,她和高艳去县农商银行告郭某某,想让郭某某受处分,另外郭某某把她们家庭破坏成这样,也必须得给她们点补偿费,当时农商行的领导说让她们先回去,回头给她答复。过了一天,高飞说天义来人解决这事来了,她儿子她俩商量向对方要20万元,后来通过卢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给调解,郭某某赔偿高飞7.5万元,当时没写协议书、由高飞打了一张收条,这件事情就这么解决了,她们也就不再告发郭某某了。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飞、赵井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控告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高飞、赵井英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高飞、赵井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赵井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高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威胁恐吓的行为,是郭某某主动要求调解的。控告是在正常行使控告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要求郭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财物有合理理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以及上诉人赵井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赵井英是为了帮助儿子维护家庭安宁和稳定,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控告是赵井英的权利。因此,赵井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本案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赵井英实施了威胁或胁迫行为。请求依法改判赵井���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飞、赵井英向郭某某所在单位控告郭某某,郭某某因害怕会对自己的名誉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向上诉人高飞、赵井英给付人民币7.5万元。郭某某向二上诉人支付钱款是因二上诉人的控告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非出于自愿。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孙某某受郭某某之托与高飞协商时,高飞伊始索要20万元,在孙某某提出的钱款数额不能达到高飞、赵井英的心理预期时,高飞明确表示不再要钱,要坚持控告郭某某,高飞、赵井英与孙某某之间有协商钱款数额的过程,上诉人高飞、赵井英对此亦予认可。且二人供述均认可在收到郭某某的转账款后即未再控告郭某某,能够证明二上诉人控告之目的就是为了威胁并迫使郭某某给付钱款,该控告行为系二人威胁的手段。上诉人高飞如果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对其已造成精神损害,应对其予以赔偿,则应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提出主张,确认其是否有相应的权利,对其权利应否保护,而不能使用威胁的方法实现其目的。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赵井英提出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高飞的孩子八岁,无人照顾,希望对其能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赵井英的犯罪性质、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如实供述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秀云审 判 员  阿 占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宇 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