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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651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春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利、岳莹莹,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