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元海山、王炳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海山,王炳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海山,男,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XX宇,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智,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元海山因与被上诉人王炳智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