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兆喜与阮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喜,阮马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20号原告:刘兆喜,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阮马旺,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刘兆喜诉被告阮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兆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兆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