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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兆喜与阮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喜,阮马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20号原告:刘兆喜,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阮马旺,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刘兆喜诉被告阮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兆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兆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