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徽富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富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富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西创智广场6座2-16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283612-3。法定代表人:赵文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CBD写字楼A座27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2046-1。法定代表人:汪昆,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富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