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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耀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098号被执行人:孙耀庆,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孙耀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孙耀庆刑满释放,但下落不明,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杨月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