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535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身份证号码:XXXXX。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辩主张原告杨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岁周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判令夫妻共同债务3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辨称:对于原告起诉的共同债务我不清楚。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还处于青春期,今年面临小升初考试,并且还有原告母亲身患疾病需要赡养。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1998年10月20日。二、生育子女情况:2004年9月23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三、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提供书面离婚协议。四、是否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法定离婚情形。五、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无法明确产权。双方当事人对第四、五项事项存在争议,其余事项无争议。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1997年就认识,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双方应当非常了解对方的性格,是在一定感情基础上才成立家庭的。近年婚后生活中,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因一些传闻对原告家庭忠诚度产生怀疑,以致对原告造成生活压力,致使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孩子现还年幼,今年面临小升初的考试,家庭的破裂会给孩子造成生活及学习的较大影响,维持这段时间的婚姻,让孩子平稳顺利升入理想的中学。也希望双方今后生活中加能够强沟通和交流,相互谅解对方,家庭的和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渡过暂时的生活困难,是可以继续经营好自己家庭。同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中,也无法证明双方感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对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审判员 邓新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