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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吴某某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吴某某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90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623号。主要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工作人员。易泳敏,该公司工作人员。易泳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某某倩平,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徐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3元,本院退还受理费101.50元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审判长  李子平审判员  何建通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