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晏美君与毛丙如、毛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晏美君,毛丙如,毛新,涂文,涂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晏美君,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丙如,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新,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涂文,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涂朋,个体经营者。再审申请人乔晏美君与被申请人毛丙如、毛新、涂文、涂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中院(2016)湘06民终849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晏美君与毛丙如、毛新同在岳阳市花板桥市场经营海鲜生意,晏美君的弟弟晏向军及妻子吴丹参与经营。2014年7月,因花板桥市场进行改造,造成后续要对海鲜摊位进行分配。2014年10月18日,晏美君的弟媳吴丹因海鲜池的分配与毛丙如产生纠纷,纠纷过程中晏美君的丈夫贺达文及弟弟晏向军与毛丙如、毛新相互争吵并发生打架。毛新认为自己被打后不服气,于是打电话叫其妹夫涂朋来帮忙,涂朋要其哥哥涂文先去,自己随后赶到。涂文赶到现场后,追打晏美君的弟弟晏向军。晏美君见涂文打晏向军,于是拦在二人中间并用手机拍摄涂文的打人过程。涂文见晏美君在用手机拍照,于是上前抢夺晏美君的手机,晏美君在涂文抢夺手机过程中被摔伤。纠纷发生后,花板桥市场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对海鲜池进行了分配,晏美君分到了位置相对好的摊位,晏美君表示只要法检不是轻伤,不再追究。晏美君后又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楼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判决毛新、涂文、涂朋连带赔偿晏美君各项损失33997.67元。毛丙如、毛新、涂文、涂朋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湘06民终849号民事判决,认定总损失为28820.64元,同时认为晏美君对本次纠纷的引起具有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判决毛新、涂文、涂朋连带赔偿晏美君各项损失20174.45元。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因争占海鲜池好的摊位而引发,晏美君的丈夫贺达文和弟弟晏向军为帮其争抢到好的摊位,在和毛丙如、毛新发生争吵后对其进行追打,导致毛丙如、毛新被打后喊人报复,申请人晏美君作为海鲜池的经营业主,对此次纠纷的引发应负一定责任。晏美君再审提出对本次纠纷的引发没有过错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晏美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晏美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何 蓓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