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悦新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新,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新被执行人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悦新申请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6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悦新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悦新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裁字[2016]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