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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知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知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龙口市万利金属有限公司,韩丹丹,吴军,XXX,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知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桃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寿,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口市万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良种场路)。法定代表人周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丹丹。被执行人吴军。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周锋。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知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龙口市万利金属有限公司、韩丹丹、吴军、XXX、周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奎开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委托山东大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3号楼10层1114号房产进行拍卖。2016年9月22日,竞买人孙斌全(身份证号码:××)以9200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3号楼10层1114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斌全(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斌全(身份证号码:××)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孙斌全(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