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赵双喜、张海松、赵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牛金山,赵双喜,张海松,张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负责人王旭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牛庄村北100米处。负责人张海松。被执行人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北段农业技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范小岭。被执行人范小岭,男,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牛金山,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赵双喜,男,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张海松,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张东成,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赵双喜、张海松、赵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惠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赵双喜、张海松、赵东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赵双喜、张海松、赵东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郑州市惠济区通达渔牧养殖厂、河南省黄河化工有限公司、范小岭、赵双喜、张海松、赵东成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惠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