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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港市港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成瘾,于2016年5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国德、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8时30分许,贵港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一名吸毒人员入住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某宾馆处,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同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宾馆501号房将被告人杨林抓获,当场在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称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杨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杨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莫一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逍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