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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王陈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王陈爱,俞永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719号之二原告:陈国林,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号。代表人:徐小勇,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陈爱,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俞永存,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代表人:应归国,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道*号宁波书城文化广场*号楼*楼。代表人:高俊,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大河东侧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楼*********号。代表人:康余虎,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王陈爱、俞永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陈国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国林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陆海滨人民陪审员  顾德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