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柏君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柏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柏君辉,男,布依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柏君辉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安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6224.69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