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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平,林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海平,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林胜顺,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平、林胜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413200元保证金扣划至本院并用于履行借款,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乐志刚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8日上午评议地点:东乡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员:审判长王剑锋审判员王挺代理审判员乐武平记录人:乐志刚评议记录:王剑锋: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平、林胜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413200元保证金扣划至本院并用于履行借款,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挺:同意。乐武平: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签名: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6)赣1029执303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根据(2015)东民初字第1019号立案时间2016年7月27日申请(权利)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江西十里香食品有限公司、陈地理执行标的4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41320元结案方式终本结案时间2016年10月8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平、林胜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413200元保证金扣划至本院并用于履行借款,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意见拟报结庭长意见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