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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丁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2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洮南市看守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丁某到其前岳父孙某甲家找其前妻孙某要户口本时,与孙某发生口角,丁某用孙某甲家院内的斧子将孙某、孙某甲、岳母崔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崔某甲因外力作用致颈肩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孙某头皮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左颞骨骨折;面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口唇全层瘢长度1.0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甲、崔某甲、孙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佟某甲等人证言;4、通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书、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单等书证在��为凭。并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丁某到其前岳父孙某甲家找其前妻孙某要户口本时,,与孙某发生口角,丁某用孙某甲家院内的斧子将孙某孙某甲、岳母崔某甲砍伤。法医鉴定:崔某甲因外力作用致颈肩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孙某头皮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左颞骨骨折;面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口唇全层瘢长度1.0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赔偿三被害人医药费、住院补助、误工工资等费用人民币170000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案发经过,2015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公安局开明派出所接开通镇居民丁瑶报案称:2015年1月26日8时许,丁某到其家把其姥爷孙某甲、姥姥崔某甲、母亲孙某打伤。接报后,开明派出所即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侦查,2015年12月26日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告破。2、通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崔某甲、因外力作用至肩部组织损伤、头皮破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成轻伤一级;孙某头皮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左颞骨骨折,面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口唇全层瘢痕长度1.0cm以上,孙某的损伤程构长轻伤二级。3、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4、赔偿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乙证言:2015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我和我姥爷孙某甲、我姥姥崔某甲、我母亲孙某在我姥爷家屋里呆着,我父亲丁某右手拿了一把刀就进屋了,进屋后一把抓住我母亲的脖领子说:“操你妈的,户口本呢”,我母亲当时一句话没说,丁某看我妈一句话都没说就把我妈往屋外面拽,我就过去抢丁某手里的刀,但是没有抢下来,我母亲一边和丁某撕扯一边和我说:“赶紧报警。”说完我姥爷就过去拦住��某不让他打我母亲,我在屋里拿起自己的电话报警,报警电话是洮南市警察接的,接着我又用我姥的手机报的警,接通后我把经过说完了,我听见我妈在外面喊我,我就跑出去了看见丁某正用斧头砸我姥的脑袋,具体砸了几下我记不清了,我妈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我过去把我父亲丁某手里的斧头抢了过来,丁某手里的刀还在他手里面拿着,丁某拿着那把刀走了,我就打了120救护车。不一会儿李某甲来了,我和李某甲先把我姥抬到屋里去了,我姥爷正坐在屋里的炕上,我姥爷的脑袋上流了不少血,我姥爷的右侧腮帮处也在流血,接着我和李某甲把我妈抬屋里去了。救护车到我姥爷家,我就在屋里帮着救护了。2、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12月26日早上8时许,我从孙某家出来开车往出走,我一拐弯看见丁某开车来了,我俩就顶住了,顶住后我就把车往后倒,丁某就开车往上顶,我俩车就撞一起了,我在车里看见丁某拿着一把杀猪刀下车奔我过来,我在车上拿了一根铁棒子下车往北边跑了,丁某追我追了大概20多米就不追了,我在胡同里歇了一会,大概歇了5分钟左右,我就往回走,快走到孙某家的时候,我听见孙某和丁某骂骂吵吵的声音,我一听就知道是打起来了,我就往孙某家跑,我跑到孙某家大门口的时候,我看见丁某用斧头正在砍孙某的母亲,并且连续砍了两下,孙某和孙某的母亲都是躺在地上了,孙某的父亲我没看着。孙某当时脸上有血躺在地上,我手里拿着铁棒子,我就上去打了丁某一铁棒子,铁棒子就震飞了,丁某回头过来追我,我就往南边跑,这次丁某追了一分钟左右,丁某不追我了,我在大道上等着,我看见丁某开车走了,我回孙某家了,之后我们就都去医院了。3、证人佟某甲证言:今天9时40分左右我接了一名叫崔某甲的患者。崔某甲到医院的时候神智清醒,左侧胳膊和腿肌力差,头部有八处伤口,伤口有的边缘齐有的边缘不齐,头部顶骨伤口可触及骨折线。头部伤口出血。头部CT报告右侧硬膜下血肿。通过手术清除血肿、去骨瓣减压,现在病人术后意识模糊,病情未稳定,未脱离危险,正在观察治疗。(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崔某甲陈述:2015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我们家正准备吃早饭,丁某就拿着一把木头把的尖刀上我家来了,丁某右手拿着尖刀进入我家后说要整死我们,我和孙财还有我女儿孙某就和丁某撕扯在一起了,我老伴孙某甲和丁某在屋外就打起来了,我也是因为害怕,就没太注意看是怎么打的,等我回过神来,我看见我老伴孙某甲被丁某打趴下了,怎么打趴下了我想不起来了,我和孙某就往屋外面走,我俩刚出屋���丁某就奔我和孙某来了,丁某用尖刀照着孙某脸部就砍下去了,当时孙某嘴部就受伤了,她就躺地上了,我怕丁某给孙某整死,我就立刻趴在了孙某身上,我趴在孙某身上之后,丁某不知用什么东西打的我,第一下打我,还记得,之后我就什么不知道了,我恢复意识时,我已经在医院里了,经过就这样。2、被害人孙某陈述:2015年12月26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被丁某打了。2015年12月26日早上8点30分许,我和我父亲、母亲、我儿子在我父亲位于通榆县廉家窑的家中准备吃早饭,丁某进屋右手拿了一把刀就奔我来了,丁某边走过来边说:“操你妈的。操你妈啊。”说完丁某拿刀就把我上嘴唇砍豁开了,我们屋里的几个人就冲过去把丁某往门外面推,把丁某推到门外后,我父亲就和丁某在外面说了一会儿话,当时我没听见,等我出去后,我看到丁某用刀把我父亲右部脸颊的位置捅了一刀,我父亲脑袋顶部被丁某用斧头砍了一下。后来丁某又拿着斧头奔我过来了,丁某用斧头和刀对我后脑勺的位置一顿砍,具体砍了我多少下我记不清了,丁某当时一边砍一边嘴里说道:“我弄死你,我弄死你。”,接着我就躺在地上了。后来我母亲也出来了,我母亲出来后看到丁某正在用斧头砍我,我母亲就直接扑在我身上不让丁某砍我,这样丁某用开始用斧头打我母亲的头部,具体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我就记得后来120的救护车到了,之后我是怎么到的医院我已经记不清了。我和丁某2015年5月份离婚了。我的户口离婚后也一直放在丁某的户口本上了,这样这半年多的农村补助钱丁某就一直领着了,事发的前一天我从丁某手里把丁某的户口本拿出来,准备把我的户口单独落出来。我取回来户口本第二天就发生了丁某砍我们家三口人的事。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5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许,我和我妻子崔某甲、我女儿孙某、我外孙子丁某甲在家呆着,这个时候我女儿前夫丁某手里拿了一把刀就进屋了,丁某进屋后就大声说:“把户口本给我。”一边说一边用手拽住我女儿孙某的脖领子、另一只手拿着刀指着我女儿孙某,丁某的儿子丁某甲看到后想从丁某手里把刀抢过来但是一直没有从丁某手里抢下来,我看到这个情形我就过去把丁某往门外面推,把丁某推到外面之后,丁某就跑到我家煤堆附近拿起我家砸煤用的斧头就奔我来了,丁某一手拿着斧头一手拿着刀走到我面前拿起斧头就对着我头顶后部砸了一下,我就被砸晕过去了,后来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过来的时候,120救护车已经到我家了,我睁开眼睛后看到我妻子崔某甲、我女儿孙某都躺在血泊中了。后来我就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了。(四)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2月26日8时许,我开着我三哥的白色东南牌轿车去孙某家取我的户口本,我走到孙某家大门口50米处时,我看见李某甲开着老款的墨绿色本田轿车,我俩同时拐弯的时候不小心撞上了,李某甲从车上下来拿着一根铁棒子要打我,我从车上拿了一把尖刀下来就奔他过去了,我俩什么话都没说,李某甲拿铁棒子打在我左侧肩膀一下,我拿刀要扎他,他往廉家窑东边跑了,我没追,我拿着刀就进孙某家西屋了,我问孙某,你拿户口本干什么,你把户口本给我,我还贷款去,孙某说没有,我俩就吵吵起来了,我就用拳头打了孙某的脸部两拳,孙某的母亲说,你还拿刀来的,“报警”,我一听要报警我就想走,我从孙某家屋里出来,走到院里的时候,孙某的父亲就追出来了,孙某和孙某的母亲在后边也跟着出来了,孙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在院子里孙某的父亲上来就打了我脸上两拳,我就还手了,用拳头打孙某的前胸了,孙某拿菜刀扔出来打我,打我手上了,孙某的母亲、孙某的父亲、孙某他们三个就用手打我,我看孙某家院里有一把铁把的斧头,我捡起斧头就奔孙某的父亲的前胸打了一下,没打着,接着我又用斧头打了孙某的头部一下,把孙某打到了,孙某的母亲也上来打我,我就用斧头打了孙某的母亲的头部一下,把她也打倒在地上了,这时候李某甲从外边回来了,他用之前打我的那个铁棒子打在我左侧头部一下,我就用右手拿斧子,左手拿杀猪刀追李某甲,李某甲就跑,我追了一会没追上,我回来开车就回家了,我在家待了一会就来公安机关自首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董加旭审 判 员 :王朋飞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