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凯与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王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七里乡政府公务员,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梅,女,1975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王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凤昌审 判 员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