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树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树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树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炳灿,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树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冰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黎树生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出头村公厕旁边,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吸毒人员梁某玲、周某立。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黎树生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出头村公厕旁边,准备将毒品氯胺酮销售给梁某玲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摩托车车斗内搜获毒品氯胺酮31.8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树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黎树生辩称,我只贩卖一次氯胺酮给梁某玲,没有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辩护人曾炳灿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黎树生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出头村公厕旁边,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吸毒人员梁某玲、周某立。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黎树生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出头村公厕旁边,准备将毒品氯胺酮销售给梁某玲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摩托车车斗内搜获毒品氯胺酮31.8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及没有自首情节;(二)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前期的通话情况;(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的身上查获、扣押的物品的处理情况;(四)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二、证人证言梁某玲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4月期间,梁某玲共四次向被告人黎树生购买毒品氯胺酮,交易地点在肇庆市端州区出头村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附近,每次交易价格为100元。主要内容:我共向靓仔购买过五、六次毒品K粉,其中三次记得特别清楚,分别于2016年4月5日下午18时许、2016年4月8日凌晨3时许、2016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我打电话给靓仔,都是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交易,每次向靓仔购买一小包毒品K粉,购买价格是100元。2016年4月18日下午,我打电话约靓仔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等,想购买毒品,结果我去到那里就被警察抓获了。周某立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周某立共四次向被告人黎树生购买毒品氯胺酮,交易地点在肇庆市端州区出头村出头小学旁边公厕附近,每次交易价格为100元。主要内容:我分别于2016年2月底一天12时许、2016年3月3日或4日13时许、2016年3月3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2016年4月14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交易地点都是在出头小学公厕的门口附近,每次向一男青年购买一小包毒品K粉,交易价格100元。男青年的电话是134××××6793,我用我的电话134××××2756和他通过两次电话左右。吴某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黎树生从事贩卖毒品赚取报酬。主要内容:我与黎树生是2014年登记结婚的,前几天他回家告诉我,他正在帮别人贩卖毒品K粉,赚取报酬,他说已经做了十多天,每天的报酬是200至300元。是在出头村公厕旁边等上家,再卖给下家。他还有吸毒行为,应该是吸K粉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黎树生的供述,承认其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四眼妹”及“黄牛”。主要内容:(1)2016年4月5日18时许,四眼妹打电话给我要买毒品K粉,我约她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见面,我卖一小包的毒品K粉给四眼妹,交易价格是100元。(2)2016年4月8日3时许,四眼妹打电话给我要买毒品K粉,我约她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见面,我卖一小包的毒品K粉给四眼妹,交易价格是100元。(3)2016年4月15日3时许,四眼妹打电话给我要买毒品K粉,我约她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见面,我卖一小包的毒品K粉给四眼妹,交易价格是100元。(4)2016年4月18日下午16时,四眼妹来到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等我交易毒品时就一起被警察控制并被带到派出所。另,在我被抓获前,我共卖出40多小包氯胺酮,还剩下37包放在我的摩托车车斗内被警察搜出。另,(1)2016年3月3日、4日的一天13时许,我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的花基旁边坐着,黄牛驾驶摩托车来到我面前,讲要买毒品K粉,我就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他,交易价格100元。(2)2016年3月31日下午,具体时间忘记了,我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的花基旁边坐着,黄牛驾驶摩托车来到我面前,讲要买毒品K粉,我就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他,交易价格100元。(3)2016年4月14日14时许,我在出头小学背面的空地的花基旁边坐着,黄牛驾驶摩托车来到我面前,讲要买毒品K粉,我就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他,交易价格100元。我的毒品K粉是向捞仔购买的,我共向他购买了两次毒品K粉,共5400元,每次购买50克。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反映被告人贩卖毒品现场的概况。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涉案毒品的数量及成分与审理查明的认定一致。六、辨认笔录(一)被告人黎树生辨认出梁某玲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女子“四眼妹”;辨认出周某立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黄牛”;辨认出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辨认出其持有的毒品氯胺酮、作案作用的手机及摩托车。(二)梁某玲辨认出被告人黎树生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她的男子“靓仔”;(三)周某立辨认出被告人黎树生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的男子;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出示、质证、辨认等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树生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树生辩称其只一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梁某玲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意见,经查,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梁某玲及周某立并从中赚取利润,被告人辩称的理由与本案证据认定的事实不符,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轮摩托车(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婉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