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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霞,钱俊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11401号原告:钱学霞,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双辽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彦,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娣(系被告母亲),女,193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辽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原告钱学霞诉被告钱俊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学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被告钱俊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补偿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1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剩余20万元要求被告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尽快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23日生育一子钱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6月被告赴美国打工,至今未归。因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钱俊彦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无异议,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也同意补偿原告30万元,其中10万元已经支付,剩余20万元会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尽快支付。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6月23日生育一子钱某某。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度尚可。2003年6月,被告赴美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也尚可,但之后被告赴美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十余年,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对被告自愿补偿原告30万元达成一致,无不妥,现被告已支付原告10万元,尚余20万元在判决后支付,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钱学霞与被告钱俊彦离婚;二、被告钱俊彦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学霞人民币200,000元;三、现在原、被告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四、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钱学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钱俊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