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立富、高维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富,高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维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立富与高维虎债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维虎的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维虎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铭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