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香红与鹰潭嘉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香红,鹰潭嘉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林香红,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鹰潭嘉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6876914R。法定代表人许晓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香红与被执行人鹰潭嘉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鹰潭嘉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标的金额113709元及执行费1605.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鹰劳人仲(2015)第7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