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袁会生与袁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生,袁德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779号原告袁会生,男。被告袁德松,男。原告袁会生与被告袁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袁会生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会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德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会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袁会生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颖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