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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袁会生与袁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生,袁德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779号原告袁会生,男。被告袁德松,男。原告袁会生与被告袁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袁会生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会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德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会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袁会生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颖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