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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二菱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二菱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二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7671-9。法定代表人杨家财,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77033560L。法定代表人杨惠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二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闽0625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176100.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5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