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6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7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300元;2010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苏0115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顾岚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涯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