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彭彦红诉陈学仁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红,陈学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508号原告:彭彦红,女。被告:陈学仁,男。原告彭彦红与被告陈学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彭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6183.38元;2.请求依法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后增加赔偿数额。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晚,原告在平岗公园广场遛弯时,被被告从背后方向撞到在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告又将原告打伤在地,经鸡西市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胸壁挫伤、高血压等伤情,共住院治疗25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6183.38元,并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彭彦红提供的陈学仁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陈学仁应诉。由于彭彦红不能提供陈学仁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陈学仁的送达地址,且彭彦红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陈学仁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珂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