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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国明、骆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杨国明,骆在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264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四合街道。法定代表人毛玉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明,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骆在昌,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