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万留与广陵区广和豆浆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留,广陵区广和豆浆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1269号原告:陈万留,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陵区广和豆浆店,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解放南路***号1-116、1-117。经营者暨被告:叶浙闽,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陈万留与被告广陵区广和豆浆店(以下简称广和豆浆店)、叶浙闽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和豆浆店、叶浙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99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至叶浙闽经营的广和豆浆店工作,从事面点一职,月工资10000元左右。2015年12月叶浙闽提出暂缓支付工资,直至2016年1月27日,叶浙闽告知原告放假,但并不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份工资,仅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1月31日之前发放,但到期后其一直未发放上述工资给原告,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被告广和豆浆店和被告叶浙闽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被告叶浙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万留2016年1月份工资9900元(玖仟玖佰园整),并答应本月31号发工资”。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9900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被告叶浙闽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陵区广和豆浆店、被告叶浙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万留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1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琴人民陪审员 刘增祥人民陪审员 张子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