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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希强与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强,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999号原告:朱希强,男,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连胜。原告朱希强与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希强起诉称:2013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交房,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总房款、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同时,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总房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交证,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和逾期交证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73828元。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系卢美蓉与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朱希强不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朱希强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希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