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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向开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开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开柱,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6年5月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开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开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向开柱在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5垄。2016年4月底,因需要种植其他农作物,向开柱便自行对其中3垄罂粟喷洒农药将其毁灭。2016年5月5日9时许,向开柱种植在菜园内未喷洒农药的2垄罂粟共计615株(部分已开花结果)被恩施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铲除。经鉴定,铲除的植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所结果实内果仔中检出“吗啡”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开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陈某、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恩施州)公(司)鉴(理)字(2016)237号物证检验报告、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恩施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盘2张,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销毁笔录及销毁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向开柱非法种植毒品鸦片原植物61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开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向开柱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开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艳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