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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鲁凡与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鲁凡,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永文,郝艳平,张国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604号原告胡鲁凡。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桂阳,总经理。被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薛永文,总经理。被告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桂阳,总经理。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大山路东段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小伶,总经理。被告薛永文。被告郝艳平。被告张国刚。本院受理原告胡鲁凡与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永文、郝艳平、张国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或者报送至临沂市中级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合同的签署地点为临沂市罗庄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临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沂金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