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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杰尔与林茂海、许志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尔,林茂海,许志清,甘聪明,林宝珍,黄毅勇,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黄杰尔。被执行人林茂海。被执行人许志清。被执行人甘聪明。被执行人林宝珍。被执行人黄毅勇。被执行人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河福村南径社。法定代表人许志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杰尔与被执行人林茂海、许志清、甘聪明、林宝珍、黄毅勇、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