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与伍歆、吴晓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伍歆,吴晓东,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云路9号新华庭11栋5号。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伍歆,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柳州市新铂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吴晓东,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19-4号。法定代表人伍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歆、吴晓东、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晓东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4号桂中.王座1栋1单元19-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9.07平方米),但被执行人吴晓东、伍歆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晓东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4号桂中.王座1栋1单元19-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068392;建筑面积为:139.0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