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爱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爱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473号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公寓楼1202号。法定代表人:顾广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爱源,男,成年,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爱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会 更多数据: